作 者: (孙铜阳);
机构地区: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出 处: 《黑河学刊》 2017年第5期114-115,共2页
摘 要: 醉驾入刑以来,对于社会各界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酒后驾驶行为明显受到抑制,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明显减少,刑法修改后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酒后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罪,和刑法第13条的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争议。从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分析入手,探讨了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以期对完善我国醉酒驾驶行为刑法体系提供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