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王珏);
机构地区: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第9期32-35,共4页
摘 要: 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利得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对此,一方面要对现有规定进行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应当借鉴当前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立法层面对没收制度进行完善。台湾地区刑法修正后的没收体系,从之前的刑罚说走向准不当得利说,可谓其刑法的重大变革,也是经济刑法发挥预防犯罪作用的关键所在。对于大陆刑法中的没收规定,无论是解释还是立法,都应当在准不当得利的观念指导下进行,进而展开无罪责没收、第三人没收等制度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