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汪文颖);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出 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4期34-37,共4页
摘 要: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而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向主要集中在刑事侦查和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缺位。现有监督机制的不足亟待立法设计的完善,规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原则和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力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