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张善宝);
机构地区: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4期115-123,共9页
摘 要: 伴随人类对海洋的探索与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科研活动对生物资源的损害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考虑到国际海底区域科研活动的现状与价值,对其环境损害的规制,应从短效的、以自律为特点的海洋科学研究行为守则出发,向有法律约束力的长效管理机制转变。对于短效机制,鉴于已经制定的行为守则在管辖范围和规制对象上存在局限,应借助联合国大会"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以大会决议的方式弥补行为守则的局限。而对于长效机制,应将有关国际海底科研活动对生物资源损害的规制置于已经启动的《海洋法公约》第三个执行协定的具体条款谈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