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赵金伟);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4期10-22,共13页
摘 要: 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认定,关系到防卫过当的正确定罪量刑,对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防卫过当在不法层面所具有的防卫性及过当性的双重性质,必然在责任层面有所反映,导致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认定纷繁复杂。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违法性本质,应当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实质地解读我国刑法故意的概念,积极地判断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期待可能性。根据防卫意识的有无,可以分为有防卫意识的防卫过当、偶然防卫过当以及假想防卫过当等三种情形,讨论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包括过失与故意,在有防卫意识防卫过当以及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为与防卫意识相协调,一般情况下宜认定为过失,而在偶然防卫过当的场合,一般情况下认定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