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董宇);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 《小品文选刊(下)》 2017年第6期210-212,185,共4页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在商事审判中存在一些适用问题。一方面,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参加股东大会投反对票为条件,为其他股东利用法律规定损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及表决权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存在争议。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应以作出反对意思表示为要件,形式不限于在股东大会中投反对票;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以异议股东请求为前提,同时对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扩大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