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孔翠兰);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 《小品文选刊(下)》 2016年第6期223-223,共1页
摘 要: 《物权法》调整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建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确立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相分离的原则,完善了对承租人与抵押权入之间关系的调整。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物权法》的规定更有利于抵钾权人。《物权法》还首次对抵押权的顺位作出了规定。关于抵钾权的实现,《物权法》的规定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简化抵押权实现的程序,降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