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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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孔翠兰);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 《小品文选刊(下)》 2016年第6期218-218,共1页
摘 要: 我国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婚姻宣告无效后,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国家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维护合法婚姻要件的执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无效婚姻当事人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关 键 词: 无效婚姻 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 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