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30
出 处: 《学习与探索》 2017年第8期70-77,共8页
摘 要: 国际社会对协调庞杂的国际多式联运网状立法的尝试充满困难,所选择的经营人责任形式也在多元化世界格局下相互冲突。但是,《鹿特丹规则》通过构建"最小网状责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存接受程度较高的单一运输公约进行互联互通,迂回地使海运规则"上岸";而取消非海运区段国内法适用则更好地协调了货运双方利益,节约了时间成本。我国应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下与沿线国家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现状,正视已显现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协调的法律问题,积极研究评估《鹿特丹规则》的影响,推进《鹿特丹规则》生效。同时,应借鉴"最小网状责任形式"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全面务实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