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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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 《江淮法治》 2017年第16期59-59,共1页
摘 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关 键 词: 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 鉴定申请 应当 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