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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学杂志》 2011年第7期46-49,共4页
摘 要: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备案审查、清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本文认为,现有监督途径存在的问题应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权力分工、监督体系化以及立足现实等方面整体考量,协调双重备案制度的矛盾、建立长效清理机制、细化复议审查程序以及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受理和撤销权。
关 键 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清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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