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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3年第4期87-94,共8页
摘 要: 在《边境税收调整工作组报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碳交易不构成一项财税措施,不可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碳税作为一种隐性税、过程税和对投入物的征税,其通过边境税收调整适格性审查的几率相当有限。我国应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规定,积极对抗西方国家任何利用以碳税和碳交易为主要特征的碳关税这一新型贸易壁垒的企图,同时加紧制度建设,以求从根本上消除来自西方国家的碳关税威胁。
关 键 词: 碳关税 边境税收调整制度 适格性 碳税 碳交易制度
分 类 号: [F755.00]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