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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取消组织卖淫罪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政法论坛》 2014年第6期92-102,共11页

摘  要: 我国刑法为组织卖淫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法定刑,致使组织卖淫罪的罪刑配置严重失衡。"卖淫"概念的多义性造成组织卖淫罪定罪上的困难和混乱。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全方位竞合,无独立成罪之必要。

关 键 词: 组织卖淫罪 卖淫 罪刑失衡 法条竞合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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