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东社会科学》 2015年第5期233-240,共8页
摘 要: 明确立法目标是房产税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盛行的多元目标论因固守传统国家主义观而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其合法性问题一直饱受质疑,其合理性也因试点效果欠佳引发热议。立法目标定位的不合理将给房产税改革进程带来不可预期的负面效果,也会影响居民对该税的遵从度。因此,有必要强调房产税的财产税本质,突出其受益性特点,明确房产税与公共服务的对应性,确立以保护纳税人权利、实现居民公共服务需求为核心的立法目的,以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真正落实。
分 类 号: [D9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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