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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与府际合作治理双重视角下的自治规范研究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1期1-11,共11页

摘  要: 在府际合作治理中,自治规范的社会调控作用日益凸显。从法律多元视角看,自治规范不仅具有法的功能,也具有法的客观属性,属于法的范畴。自治规范既调整传统自治领域,也调整合作治理的广泛领域,但其调整范围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遵循其罚则设定的相关限制。在效力位阶方面,自治规范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规范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各自管理事务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合作治理领域,后者具有优先性,自治规范要服从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自治既是人的自治,更是领域(区域)自治。自治规范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只要属于法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自治规范对此领域(区域)的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自治规范与国家法具有复杂的辩证关系:在自治领域,国家法为自治规范提供法律基础,引导、监督自治规范,并与自治规范相互尊重、长期共存。在合作治理领域,国家法主导着自治规范,自治规范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法;同时,自治规范补充国家法,并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国家法的重要渊源。两者紧密联系、良性互动、交相辉映。

关 键 词: 法律多元 府际合作治理 自治规范 国家法 法源 效力

分 类 号: [D920.4]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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