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学术研究》 2011年第11期50-55,85,共7页
摘 要: 《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关 键 词: 在建建筑物 在建建筑物抵押 预告登记 设立登记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