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出 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 31-39,共9页
摘 要: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教育性及救济性特征使其于环境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但同时使其陷于是否行政处罚的属性之争,相关理论及立法随之呈现混沌状态。2010年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拟采纳较为主流的“行政命令说”以平息争议,然而该规定所引致的诸多问题颇值得商榷。因此有必要在质疑该规定的基础上,从责令改正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这一原点出发,大胆设想将其定性为救济罚并纳入环境行政处罚体系,进而在必要性分析、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勾勒出建构的途径。
分 类 号: [D922.11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