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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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出 处:
《学术研究》
2012年第4期 34-40,共7页
摘 要: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但当其作用于环境领域时,环境问题特质所决定的环境法属性放大了该原则的局限性。进而要求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作出适当的因应——风险预防考量。近期发生的韶关“怪味”案即为印证该理论的实例,然而该理论的制度化仍需要理念上的认可并接受,立法上的确认及固化,加之判例上的创建与完善。
关 键 词:
环境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
风险预防
分 类 号:
[D922.1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