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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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出 处:
《法学评论》
2006年第1期136-140,共5页
摘 要: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何谓“损害”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损害”的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就质而言,其仅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量而言,其仅指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就原因而言,其仅指由行为人基于最初意欲实施的目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关 键 词:
中止犯
处罚原则
损害
分 类 号:
[D924.11 D914]
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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