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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 112-118,共7页
摘 要: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审判对象变更 起诉变更主义 审判对象狭义论 突袭性审判 正当性控制
分 类 号: [D925.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