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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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学术研究》
2004年第5期 106-109,共4页
摘 要:
从'交往理性'向度,律师会见权从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功能及价值意义等要素彰显了一种理性蕴涵.律师会见行为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它使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成为可能,使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得到了继承和发挥,并创立了辩护律师与被指控人之间、控辩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使整个刑事诉讼秩序得以规范化和社会化,促成一种交往理性.
关 键 词:
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行为
交往行为
交往理性
分 类 号:
[D925.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