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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立法协商的概念、理论与类型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年第4期184-192,共9页

摘  要: 立法协商机制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新常态的形成,其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强化政协职能。在中国的语境下,立法协商主要是指人民政协在立法事务的过程中发挥参政议政职能的活动,其优势在于既能够保证立法过程吸纳多方意见、谋取最大共识,也可以提高政治意见表达的合理性,并将意见共识有效地转化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确保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有机统一。应当从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立法(前)协商、有权立法机关组织的立法协商、人民政协组织的立法协商三个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协商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关 键 词: 立法协商 立法新常态 协商民主 社会共识 意见表达 立法前协商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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