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出 处: 《学术论坛》 2013年第7期62-69,共8页
摘 要: 法律情感在正义指引和自我利益驱使的基础上产生,在法律内外运作中有自身的逻辑,并集中表现在法律程序化的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立法文本中法律情感往往是隐藏在深层结构中的潜入(以《婚姻法》为例);而在司法场域中法律情感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活化(见杨斌拯救女囚的案例);执法则由于面临广阔社会时空及复杂人性因素而需要适用符合人心的情感(以"禁放令"和"禁酒令"为例)。法律文本诉诸情感的明说、法律适用情感"度"的把握、法律合情性原则的建立,是构建合理合法的法律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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