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会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论文集
会议日期: 2011-03-27
会议地点: 北京
出版方 : 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免责条款,结合解释论与立法论,在对保险法理上所采之学说加以质疑,并深入分析"犯罪致死"之可保性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规定不仅因"故意犯罪致死"认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滥,而成为保险人推卸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工具,而且因违背"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进而主张未来立法修立贯彻若仅从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在立法上采"全不赔"的政策,兼顾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之公益"之原则,在通过立法排除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同时,对"故意犯罪致死"在认定上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限缩保险人得以免责之范围,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经济功能。
关 键 词: 人寿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致死 责任免除 可保性分析
分 类 号: [D91 D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