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于海涌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在现代社会,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商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物质载体,它不仅记录着私人的各种隐私的情况,而且还可能成为商品交易的标的,从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个人信息权”也就交叉的具有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研究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民法保护个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一个必要途径,而且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现代商业发展以及有效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尚未完善,其一是表现为涉及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其二是表现为缺乏专门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三是表现为已有这些法律的保护机制存在漏洞,其四是表现为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困难。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立法机关应当抓紧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确立相应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合法使用原则、公开使用原则、限制使用原则、安全使用原则以及责任与救济原则;而具体制度则应当包括:主体制度、权利制度、监督制度以及责任制度。
分 类 号: [D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