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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立法存废论

导  师: 杨小强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1994年我国进行税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增值税法。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转型改革的同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下调了征收率。目前,我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主体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纳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有着合理的一面,但也带来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没有实现平等课税的目标,重复征税的问题依然存在,起征点设置不合理,征管的效率低,而且容易导致避税空间和增值税欺诈,与增值税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等。这些问题已困扰了我国增值税的顺利运行,影响到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立法的存废问题进行探讨,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和理论价值,寄望能为以后我国增值税法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br>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比较法分析和实证研究,对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立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对国外的立法情况进行研究比较,分析总结出经验和启示,对完善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立法提出的建议是:在将来我国的增值税立法中,理想选择是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配合较高的起征点,以牺牲一小部分的税收收入为代价,保持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和抵扣链条的延续,在降低征管成本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经济的扭曲,实现增值税的公平与高效。建议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完善立法,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合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完善增值税的登记制度,逐步限制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直至全部取消,促进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立法存废

分 类 号: [F812.422]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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