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则柯
学科专业: B0105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本文首先回顾了政府管制的基本理论以及管制理论的变迁,并从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对社会性管制理论做了进一步的检视和梳理。然后,笔者对社会性管制的共同属性进行了高度概括,对管制过程中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模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论文分别对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社会性管制的三大领域进行了经济学解读。最后,基于理论和经验相结合的研究进路,本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社会性管制过程中出现的管制低效率和利益主体冲突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思路或政策选择。本文的主要结论和观点如下:<br> 1.政府管制过程中效率的实现路径,决定了经济利益在被管制者(企业)与当事人(代表性的经济个体)之间的分配。当发生政府管制范围内的事件时,被管制者与个人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依赖于政府管制的绩效。有效的政府管制,将使被管制的经济利益向公众的方向偏移:无效的政府管制,将使被管制的经济利益向被管制者偏移。<br> 2.被管制者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模式,取决于不同模式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给定冲突双方各自的成本—收益结构,如果当事人认为被管制者违法的概率大于他起诉的临界值,当事人将选择向法院起诉的司法解决模式。反之,如果当事人认为被管制者违法的概率低于他起诉的临界值,当事人将选择私人协商谈判的解决模式。<br> 3.当发生社会性管制领域的冲突事件时,受损害的个人(消费者,工人,民众)与被管制者(企业)之间讨价还价时的议价能力,依赖于受害者的人数,以及受害者与被管制者之间关于事件信息的不对称程度。给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受害者的数量越多,其议价能力也就越大。这表明,在社会性管制领域,集团诉讼能够提高受害者与企业谈判时的议价能力。同时,严厉的政府管制,能够提高受害者与被管制者讨价还价过程中潜在威胁的能力。<br> 4.被管制者守法(或违法)的行为选择,受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或者,法院的判决对被管制者守法(或违法)的行为有着相当的激励。当事人选择诉诸司法模式的前提下,如果法院判决违法的被管制者败诉,将增加被管制者守法的激励;如果法院判决违法的被管制者胜诉,将增加被管制者违法的激励。<br> 5.在产品质量的政府管制部分,由于消费者与企业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较大,从预防的成本—收益考察,被管制者(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单方预防比双方预防更有效。给定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度,受损消费者的数量越多,其议价能力就越强。因此,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将能极大地提升他们的议价能力,增加在谈判的剩余收益分配中的份额。同时,给定谈判剩余的分割份额,政府管制越严厉,就越能降低以集团诉讼作为潜在威胁的受损消费者数量。从这个角度而言,有效的政府管制,将能有效缓解因产品质量安全所引发的群体性反应。<br> 6.在工作场所安全的政府管制部分,由于工人和雇主在工作场所安全信息上处于不对称的地位,雇主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来减少在安全风险防范上的投入。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给定工作过程中实行的总收益,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安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为实现工人和雇主双方加总的社会福利最大,政府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制,应该满足管制对工人边际安全投入的减少等于雇主边际安全投入的增加。这意味着,工作场所安全风险防范方面的投入不足或过度投入,都将降低整体的社会福利。<br> 在工作场所安全事故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工人对工人场所安全信息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直接影响工人的议价能力以及谈判剩余的分割。严厉的政府管制,不但能够激励双方在安全防范方面进行有效投资,而且能够弥补工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谈判能力的弱化,进而提高工人在谈判中的剩余收益份额。<br> 7.在环境保护的政府管制部分,本文侧重于研究不同地区之间环境污染的单向转移和相互转移问题。在环境污染的单向转移过程中,当更高层级政府(甚或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之间污染的单向转移进行干预时,相比于干预前两个地区不合作的状态,转移污染的地区要承担更大的污染控制量,其境况将变糟;而接受污染转移的地区,控制污染的标准会下降,其境况将变好。在环境污染的相互转移过程中,当更高层级政府(甚或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的相互污染进行干预时,相比于干预前两个地区不合作的状态,每个地区都将承担更大的污染控制量,两个地区加总的福利境况会变好。<br> 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受污染损害的公众与污染企业之间就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进行讨价还价时的议价能力,取决于受污染损害的公众人数,以及公众与污染企业之间关于污染信息方面的不对称程度。而谈判剩余收益的分割,依赖于公众的议价能力,以及政府管制的有效性。
分 类 号: [F123.16]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