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星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尽管企业合并可以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促进企业的发展,但其也会改变市场结构,造成垄断,从而影响竞争,因此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已成为各国竞争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br> 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是判断企业是否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损害竞争的标准。实质性标准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具体准则和一般规则例外三部分。其中具体准则主要通过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和其他相关因素如市场进入、市场效率和技术创新等的分析来判定企业合并是否被禁止。一般规则例外则是从市场竞争条件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一些企业合并虽然达到禁止的标准,但这种企业合并可以改善市场竞争条件,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予禁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为提高本国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越来越不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有鉴于此,本文在研究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上主要是研究企业横向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br> 企业合并在我国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概念,直到1993年第一次企业合并才出现在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特别是2002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合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这方面的法律论文也逐渐增多,但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论及的比较肤浅,大多仍停留在介绍国外的相关规定上。正是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法律特别是美国、德国和欧盟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的规定,适当引入经济学的观点,结合案例,对实质性标准的具体准则和一般原则的例外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同时,根据我国面前的实际情况,对今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控制实质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