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程信和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新《公司法》、《证券法》的一个亮点是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项制度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强化了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增强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意义深远。<br> 但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通过几款法律条文的简单规定就可以完成的。本文基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司法实践,分析了现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制度运行中遇到的障碍;进而结合股东派生诉讼的基础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讨论了该如何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功能。本文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br> 本文共三章。<br> 第一章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践与立法现状。这章从讨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出发,结合新《公司法》、《证券法》中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现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包括欠缺预防滥诉的制度设计、缺乏完备的诉讼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诉讼后果的承担。存在不足的主要原因则在于立法者对制度功能认识的偏差和立法理念的落后。<br> 第二章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基础理论部分,本章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得出对制度完善的有益启发;进而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来源及诉讼事由、原告资格及被告范围、派生诉讼的提起及其制约、诉讼后果的归属四个方面,对现行制度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现实依据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特有的国有企业的特殊问题,以及制度运行中遭遇的厌诉心态和滥诉行为,这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功能必须应对的难题。<br> 第三章是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思考。基于前面两章的分析,本章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实现利益平衡、预防滥诉行为、强化可操作性。根据这三项原则,文章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关于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确定、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的确定、关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程序与费用安排、关于公司自身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关于判决后原告的权利义务。<br>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论述比较详细具体。其中,关于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完善建议包括:作为原告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原告的股东的持股期限、作为原告的股东的代表性、国有企业职工可否作为派生诉讼的原告四个部分;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的完善建议包括:前置程序、管辖、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担保四个部分。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