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忠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由于现行裁判文书格式存在的重大缺陷,而实务界对裁判文书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在现行裁判文书格式上讨论如何去说理,证据如何在结构上安排,如何讲究判决书的词句、用语等方面,导致“千案一面”的判决书仍未能根本上改变。<br> 本文首先从法律史角度探寻了现行裁判文书格式的由来,探讨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以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我国部分法院网站发布的判决书,以一个法官的视角综述了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将上述判决书与其他法域法官判决书,主要是港澳台地区的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了裁判文书进一步改革存在的制度缺陷:一是当事入主义与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冲突,这是现行裁判文书格式的结构性缺陷;二是法官公开心证——自由心证的制度缺失,导致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先天不足。进而,论文讨论了现行裁判文书格式设计上存在的重大理论误区:一是对裁判文书的逻辑三段论认识错误;二是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识错误。<br> 最后,笔者试图避开涉及到政治议题的争论,避开有关司法体制的争论,而从单纯的技术层面突破,寻找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在裁判文书方面的共性,并考虑改革成本,提出改革裁判文书格式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