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民安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无形损害赔偿是侵权法中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制度。无形损害也叫非财产损害,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使其人身利益遭受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的、无法通过金钱具体加以计量的损害。它具体包括肉体痛苦、精神痛苦、参加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人身利益的损害、边际损害等。我国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将非财产损害赔偿称作精神损害赔偿。本文采用无形损害赔偿的概念。无形损害赔偿包括因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生活享乐的损失、社会信用的降低而导致人身利益的丧失引起的损害赔偿,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利益的损害和边际损害赔偿。<br> 我国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是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对自身的人身权利予以保护。第二个里程碑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在中国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建设和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最近几年,民法典的制度已经进入我国的立法程序。在民法典草案中,也规定了详细的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我国人格权损害的精神保护制度日益发展,但是与两大法系中的先进制度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br>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将我国现有规定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无形损害赔偿制度制度的优劣,明确完善的方向;将现有制度与过去规定相比较,阐述我国无形损害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方向性、进步性。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理论创新与制度改革相结合,对现有制度改革提出建设性的建议。<br> 在介绍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从保护的权利范围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还不完善,权利保护存在遗漏。从损害利益的赔偿角度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人精神痛苦的赔偿、自然人、法人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和边际损害赔偿。<br> 因此,应当构建合理、先进、完善的无形损害赔偿制度。<br> 无形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自然人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抚慰金赔偿;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的的无形损害赔偿;自然人身份权受侵害的无形损害赔偿;民事主体财产权受侵害的无形损害赔偿;法人的无形损害赔偿;民事主体边际损害的赔偿。<br> 无形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方面,应当设计相应制度,保障直接受害人的无形损害赔偿请求权、间接受害人的无形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无形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准予继承。<br> 无形损害赔偿制度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没有涉及,这也是本人将来学习和研究的方向。
关 键 词: 无形损害赔偿制度 司法解释 权利保护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 [D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