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红一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由于我国公司设立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准则主义,以及公司设立人的诚信不佳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公司设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我国当前公司瑕疵设立情形比较普遍,善意股东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救济,也影响了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降低了公司登记的社会公信力。新《公司法》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的整治与制裁措施,但该新规定实践效果并未明显增强,新《公司法》依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笔者结合相关国家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公司设立无效的角度探讨我国建立此项制度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重点分析了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确认程序和法律后果,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 键 词: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无效原因 确认程序 法律后果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