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马作武
学科专业: C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道家法律思想中提到的“道法自然”到底是不是自然法,这个问题争论已经由来已久,大体上可以一直追溯到梁启超那一辈的学者,他们较早的用了“自然法”这一西方话语解读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对于这个中国法理学发达史的一个经典命题,近来以来的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据诸说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存在自然法或至少类似自然法的思想,一类则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并没有和西方意义上的自然法的思想。当然笔者认为在清末那样受到西方文化冲击的大时代背景之下,这种提法是非常具有当时的时代特点。可是,在当今中国,建设现代化努力的寻求建立现代化的法治的现状之下,这样的提法未免已经有了固守和附会之嫌,其实就是在努力在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寻找所谓的“本土资源”。这样将无法以一种正确的态度去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实际上是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的。<br> 因此,本文将从道家自然法说的提出开始,通过对于自然法的历史以及实质,得出道家法律思想不是自然法的结论,从这个结论中又提出如何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
分 类 号: [D929]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