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马作武
学科专业: C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中国女子继承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限制到平等,从决议规定到解释例、判例发展,再到法典确立的较长的过程。清朝末年,西方的女权思想传入中国,妇女问题开始受到关注,作为转型时期的女子继承权问题也成为亟需关注的对象。从《大清律例》中对女子继承权的完全排斥到清末修律《大清民律草案》继承编中妻子和亲女可作为独立继承人出现,是对传统封建法律的重大突破。清末民初的女子继承权状况是封建继承法的历史积淀和现代女子继承权的逻辑起点,但是女子继承权在法律文本上的最终确立还是在民国时期。然而制度的确立与权力的实现并不能做到完全同步,由于男女平等继承必须以男女经济权利平等为前提,因而要实现女子继承权,还须有法律上的男女平权。同时在近代中国,广大乡村和小城镇仍然处于传统乡土社会秩序的束缚中,由男女平等的社会思潮而带来的女子争取财产继承权的意识很难波及到乡土农村,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使得女子继承权的实现障碍重重。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近代中国女子继承权的最终确立的确是历史上的一种进步,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分 类 号: [D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