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晓尧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作为广告重要形式之一的荐证广告引起的法律问题日益引人关注,但国内研究者甚少。公众常将荐证广告与名人广告混为一谈。其实荐证广告与名人广告有诸多不同,荐证广告是指借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外的第三者对广告产品进行推荐、保证的广告。判断是否构成荐证关键关键是看广告中的表演者是否以自己的亲身体验为广告产品进行推荐、保证。其中为推荐保证的人或组织被称作广告荐证人。名人只是广告荐证人之一,此外荐证人还包括一般消费者、专家、团体组织等。<br> 我国荐证广告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法律对广告荐证人的法律责任规制较模糊,尤其对个人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留有空白。随着荐证广告越来越多涉嫌侵权,人们在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同时,也将目光投向广告荐证人。荐证人应不应该为所推荐的广告承担责任,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亦有之。本文持肯定意见,认为法律虽然对荐证者的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律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荐证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荐证者作为一个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受到民事基本法的约束,在广告荐证之前,应该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误导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