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罗剑雯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现代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羁束行为和行政裁量行为。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合法又要合理。如何保证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关键要实现行政法治,而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行政权的控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的神圣使命。而就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说,司法审查是控制行政裁量权最有效的机制。<br>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未作明确规定。这种司法监督原则的单一性与行政法治要求的双重性(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不相匹配,在理论上是一大缺陷,从而导致了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滥用侵犯合法权益没有司法救济途径的情况出现。因此,本文着重就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作一些分析和探讨。<br>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述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欧美国家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及对大家的启示。第三章分析我国确立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困难。第四章从理论层面及现实需要论述我国确立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提出确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的若干设想。<br> 笔者采取了如下研究方法:1、综合分析方法。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涉及面广,需要运用行政法学、法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分析研究。2、比较分析法。主要用于与欧美等西方国家相关制度横向比较。3、目的分析法。对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目的就是要为我国确立这种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所以,在研究过程中以此目的为中心展开。
分 类 号: [D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