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钟明华
学科专业: C05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我国法治的理论建设可谓成效显著,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亦硕果累累。在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的双重繁荣之中,中国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却产生出了一系列不容乐观的现象,即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化正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在不断地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并逐渐成型。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体对法以及法现象的主观把握能力较弱,法律的运作常陷于阻滞之中。这使得国人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个在法治的理论探索中曾经被忽视的命题:人的问题,即公民法治意识对实现法治所具有的意义。正视现实,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治学原则和思想方法,发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成熟,这就要求将法治建设的重心转移到法治意识理论的深化研究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方面来。<br>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人治社会及其礼法文化决定了中国社会人治意识的发达和根深蒂固,这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障碍。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并在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已经进行的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但在深度、广度以及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尤其是在价值方向的选择上出现了偏差。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与对法治意识的理解、认识不足,忽视了其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另一方面,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思路制约和降低了过去在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方面努力的成果。因此,对于在当代社会条件下如何重塑法治精神,如何进行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这一课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应该是理论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br> 通过对法治的主体——公民法治意识的研究,说明社会主体精神的现代化是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实现“法治”的关键和核心。人类作为主体,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为只有真正体现了人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发展才堪称为积极的发展。而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既离不开主体推动,也必须以主体为目的。公民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并对法律保持神圣信仰的精神品格,它作为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与推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法治意识的形成有赖于主体本身的素养——即主体对法律意识的成熟程度与法律践行的自觉性。因此,公民法治意识的树立和培养,乃是当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过程,是一个由法治理念、法治意识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的指导下转化为实态的法律制度机制的动态互换过程,公民的法治意识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能动作用。<br> 通过对法治意识与人的现代化关系的研究,旨在阐明无论是制度的设计还是制度的遵守,最关键的还是人,最核心的是人的意识。因为,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就是人的需要和利益。同时,人又是社会生产力的首要因素,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就是人的现代化素质的提高,人类综合素质的高低,成为当今社会能否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人的综合素质亦成为法治发展的先决条件和内在驱动力,现代法治的进步也就是人的法治意识现代化的过程。因为“以人为本”的法治愈发达,给人的发展提供的空间就应当愈广,主观能动力之发挥就愈强,就会愈发推进法治的繁荣。因此,人的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赖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法治意识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赖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成熟。对于正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的当代中国而言,研究法治意识并使其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br> 本文着眼于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普遍缺失和薄弱的现实,在首先界定法治意识的内涵、结构、功能和构建法治意识的资源与基础之上,说明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在中国进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应当大胆吸收外来法治文明的成果,并充分发挥和利用本土的文化和传统资源;塑造公民法治意识,应当以塑造公民的政治、法律人格为基础,以培养公民“法治信仰”为目标,来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完善、意识更新、培养教育和观念变革。本文希望借助对公民法治意识的研究,加强国家法治建设中对于“人”及人的意识这一主体因素的重视,而这一视角,应当能为法治中国的飞跃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启示。
分 类 号: [D920.0]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