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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文化之思维方式的比较

导  师: 李元起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 作为移植型的宪政国家,笔者切身体会到中国在宪政实践当中遇到了三大问题:宪法如何才能具有亲民性?政治领域的“人治”思维何时休?儒家文化对宪政建设会有怎样的贡献?“宪政三问”应当是我国在宪法制度移植完成之后遇到的深层次问题,它关系到公民对宪法的认同、关系到宪法的实效性,是中国宪法问题。所以,文章从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度之间的关联角度出发,试图以隐性的宪法文化为工具去观察宪法制度显性层面的运作状况,去解释宪政三问。做研究之前必须对宪法文化的概念进行限定,更何况文化研究已经出现了流行之下的滥用倾向。本文所采用的文化概念主要指称的是一种思维方式,与“文化”一词所具有的其他含义相比,思维方式应当更为根本。为了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对分析工具的思辨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种方法论,文化比较分析的有效性或特色在于“文化”一词代表着意义系统和原因性因素。因为人类设计的一切制度最终是要为“人”服务的,人的心理和思维上是否对之接受和认同就成为制度生根的关键。为了防止滥用文化分析,文章首先特别提出了分析的标准在于一国宪法制度生存状态的“真实性”而“非真理性”,分析的角度侧重于经验性的描述,分析的方法强调了事实与价值的结合。其次,文章讨论了分析对象的范围,详细论证了把中国与美国确定为观察国与参照国的原因。最后论述了宪法文化群体的层次性,即不同阶层、不同职业和制度内外的人对文化的塑造所具有的不同影响力。<br>  在文章的本体部分,具体地运用文化分析比较方法对中美宪法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论证。第一,“一元化”与“二元化”的对抗。中美宪法制度各执其一。中国宪法制度实践受儒家思想“一元化”思维方式的影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重权力一级而忽视权利另一级;在宪法制度的权力配置中,习惯于确定以立法权为主导的“单一中心”治理模式;在政府权力的行使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领域不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相混。一元化思维方式的自然延伸就是形象思维,重意象而轻实证,喜欢联想而疏于分析,其与司法权行使上的逻辑性要求不相符;另一方面,在宪法学研究中表现为轻易地下结论,喜欢做道德或政治上的判断。因此,形象思维之于宪政是一种偷懒的思维方式,只能达到听起来不错的效果。与之相反,美国受基督教影响,二元化对抗思维体现在宪法制度的各个层次上:三权分立、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和有限政府理念。同时,在司法权的行使中,注重逻辑推理和论证;在宪法学研究中,强调实证分析。二元化思维内在地要求所思考的对象个体独立,在分析问题时不能为了追求结果上的道德正当性而忽视了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性演绎。第二,“人性善”与“人性恶”的对比。儒家思想主张人性本善,注重道德教化,弱化了外在制度的重要性。而且“差序格局”之下的道德观所具有的不平等性和不确定性与宪政基本精神是相悖的。“人性善”往往假定行使权力的人是君子,试图塑造一种家长式的权力形象,由此导致了公民对权力的信赖,缺乏对权力必要的恐惧与戒备。相形之下,基督教文化主张人性本恶,重视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由此培养了宪法主体批判性的思维和怀疑精神。第三,“全能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对立。中国1982年宪法文本的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全能理性的思维特征,如序言中对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的确立。此外,“卧室黄蝶案”和“孙志刚事件”都是对宪法权力行使中全能理性的现实印证。美国1787年宪法文本中的有限理性表现在政府的角色定位、有限政府原则的确立上。为了增强上述理论比较的现实说服力,文章采用了2005年两起相继发生在中美两国的轰动性事件即“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的子宫案”和“特丽·夏沃案”,以期通过案例证明中美宪法文化思维方式存在不同特点的现实性,说明了当事人命运与宪法文化思维方式之间的联系。差异比较的最终目的在于互相借鉴双方的制度优势。所以,文章紧接着论述了中美宪法文化融合的趋势,着重分析了中国宪法文化对立宪主义所做的特殊贡献和具有的独立意义。特别提出:中国宪法文化思维方式非常突出地强调行为主体的自律与反思,因而更适合于约束宪法主体的私行为,以弥补宪法制度的公共性要求之外的不足。<br>  最后,对照前言部分中提出的宪政三问,针对前述部分所提出的中国宪法文化思维方式的缺陷,笔者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解决文化难题的可能的努力方向。第一,在思维主体方面,依据文化的层次性理论及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人类三分理论,对“学者-政府-大众”各自的思维特征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论证了在宪法文化建设中三者的不同角色,即学者利用学术的敏锐性将大众的“集体无意识”意识化;政府运用制度内力量荟萃学者的合理建议去推动宪法制度改革,树立制度典范以训练大众的宪法思维;大众切实遵循宪法制度,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只有三方发挥各自的角色优势才会具备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可能性。第二,在制度建设方面,打开思路,有意识地挖掘先进制度背后的文化思维特征。譬如,议会在本质上讲就是对抗的、多元的,所以为了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实践中遇到的“闲置问题”,还得从设计制度的思维起点入手。宪政制度的训练说到底就是思维训练的成果。第三,在宪法学研究方面,为了改变长期以来的思维缺陷,宪法学研究应当与政治相分离,树立自己特有的严谨、批判与宽容的学科品质。如果对政治家来说,维护制度和保持激情是一种责任,那么对宪法学家来说理性和分寸感就是一种本分。在文章的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中美宪法文化对比分析的宗旨——在明白自身优势的前提下突出劣势,以求有阶段有目的地改进。因此,本文不主张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未站稳脚跟,宪政还不具有主导话语权的当口,政府又极力地宣传“以德治国”、大唱“和谐”之音。并非二者理论上不成立,而是具体到我国反复地宣扬优点不仅于宪政建设无益,反而会冲淡宪政建设主体的问题意识。此外,文章还谈到了写作中的心得和已经意识到的局限性。宪法文化分析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来衡量只是有限的反作用,但就制度具有主观的属性而言,它又是绝对的、深刻的。

关 键 词: 宪法文化 思维方式 中国 美国

分 类 号: [D921 D971.2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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