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陈玉罡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本文从大股东直接资金侵占的角度,研究累积投票制实施前后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研究选取了641家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1年至2010年的各项数据作为总体样本,这些公司在2000年至2009年间的不同时期内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累积投票制条款。<br> 我国股市最初设立目的之一是为满足国有企业筹资需求,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大股东为获取私有收益,其目标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不相一致。在大股东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惜动用一切可能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本文的研究角度是大股东直接利益侵占,即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作为研究点。<br>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改善中小股东被掏空的不利局面,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新《公司法》关于董事选举的部分,加入了累积投票制条款,使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更好的利用表决权,从而参与公司治理活动。<br> 本文研究发现,累积投票制对大股东掏空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相关系数为负。实施累积投票制之后,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占比降低,在大股东直接利益侵占方面掏空行为得到有效制约。<br> 在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样本组内,累积投票制显著抑制了大股东掏空行为。表明在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度集中的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确实影响董事选举的结果,并且这种影响对于大股东直接侵占有非常显著的抑制效果。在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样本组内,累积投票制与大股东掏空的相关系数为正,并且具有显著性。本文认为,这是因为累积投票制有反收购条款的作用,降低了控制权市场的惩戒,从而使大股东所面临的威慑力减弱,从一定角度增加了掏空行为。<br> 在股权制衡度较低的样本中,累积投票制可使掏空行为明显减少,起到的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集中表决权获取董事资格,提高了中小股东在股权制衡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 累积投票制 大股东 掏空行为 委托代理理论 股权制衡
分 类 号: [F832.51 F27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