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魏明海;韩杨
学科专业: L02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由于特殊的制度环境与历史原因,我国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凸显,利益输送行为时有发生。本文以深鸿基与广东明珠的利益输送行为为研究对象,将利益输送行为划分为资源型掏空、资源型支持、利润型支持、利润型掏空四种类型,并以“行为动机、行动能力、外部约束”为主线,剖析了两家上市公司不同的利益输送行为得以实现的原因。在理论剖析与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得到如下结论:(1)上市公司的经常性损益状况与利益输送行为的选择密切相关,经常性损益充足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有条件进行资源型掏空,而在经常性损益不足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能根据制造持续性非经常性损益的能力强弱选择利润型支持或资源型支持行为;(2)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现象,同时出于满足证监会监管需求的原因,利益输送成为了控股股东的内在动机;(3)利益输送行为的外部约束条件包括新的大股东、中小股东、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师、媒体、法律环境等,其中仅有新的大股东对利益输送行为作用明显,其余发挥的影响有限。据此,本文从利益输送行为发生的约束条件出发,对抑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资源型掏空与利润型支持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审计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