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孟焰
学科专业: L02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摘 要: 会计准则的制定本身是经济活动各个参与方之间博弈的结果,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重组方的复杂性及不同的目的性给众多上市公司运用债务重组准则来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体现在会计报表上则是债务重组公司与非债务重组公司在公司特征层面上如经营业绩、盈亏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层面上等各方面不同程度的差异,另外,债务重组公司中,ST、*ST的公司占有相当的一席之地,故可大胆推断,债务重组公司扭亏为盈,保牌以避免退市的动机是昭然若揭的,接下来的小心求证更是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债务重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是高于非债务重组公司的。<br> 会计准则也不断是与时俱进的,财政部在2008年12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做出回应,明确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该条通知作为准则的补充,能有效遏制控股股东以债务重组作为借口进行资本性投入。因此笔者的推断是,2008年及以后较之2007年,以控制股东豁免为内容的债务重组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实证分析也较好的证实了笔者的推断,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br> 研究结果表明,债务重组公司与非债务重组公司在公司特征层面上和公司治理层面上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重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更高;2008年证监会做出关联方债务重组权益化的安排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以债务重组作为借口选择控制豁免而接受关联方的捐赠。这一结论可以作为财政部、证监会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修正原有会计政策、制定新的会计政策参考,有效缓解上市公司利用资源优势借助会计准则来进行寻租的行为。
分 类 号: [F832.51 F27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