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林彬
学科专业: B0104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面对上市公司丑闻的频频爆发,加强公司立法和执法的“呐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流行观点。然而,正如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意识到的那样,“书本上的法律”并不等同于“行动中的法律”;对于法律移植国家而言尤是如此。因此,如果缺乏对公司法的实现机理的认识,所有的“呐喊”都将是空谈。据此,本文试图以法律实施为出发点,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切入,对转型期间中国公司法实现机制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br> 首先,本文(第三章)回顾了1978年以来转型期中国公司法的变迁过程。本文指出,第一,转型期中国公司法形成是国家干预下的集体选择的结果,而利益集团对于公司法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公司法形成又是执政集团所具有的“泛利性”(对执政党而言)和“自利性”(对执政党的代理人——政府而言)两面性相互作用的结果(该结论也是本文对法律实施理论模型进行识别和设定的基础)。<br> 其次,本文(第四章)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公司法的第三方实施和内部实施进行了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本文指出,第一,利益集团的影响使得公司法第三方实施力度无法达到最优;政治家(法官、行政官员等)对于社会福利和私有收益(“献金”)的权衡、国家反腐败能力等是制约公司法第三方实施力度政治和经济因素;第二,在股权集中和内部控制人的情形下,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内部人追求的是维护租金,而不是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的内部实施或者被扭曲或者呈现低效率状态。<br> 再次,本文(第五章)对公司法实施力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探讨:第一,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以及法律实践指出,公司法实施力度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第二,在建构了公司法指数的基础上,对公司法实施力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呈倒U型关系的命题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对公司法任意型规则的实施对于公司章程竞争的促进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公司法任意型规则可以促进公司章程竞争,提高公司绩效。<br> 最后,基于本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本文(第六章)从执法、司法和立法的角度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提升证监会的法律地位;第二,平衡司法独立和行政执法之间关系,法官在排除适用证监会颁布的行政规章时,应做出相应的实体性解释;第三,实现证券交易所的“自治”;第四,在维持公司章程自由的同时,公司立法应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事项(比如,章程条款修改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br> 本文主要创新之处表现在:第一,运用利益集团理论系统地分析了转型期中国公司法的形成和实施(尤其是公司法实施)过程,建立了一个基于利益集团理论的转型期中国公司法实施的分析框架;第二,以内部人(控制股东、管理层等)的义务和责任为指标,建构了中国公司法指数;第三,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论证公司法实施力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倒U型关系;第四,对公司法任意型规则实施对于公司展开公司章程竞争的促进效应进行了检验;第五,从公司参与人行为(股东持股分散程度、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程度等)的角度对公司法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br> 本文的研究仅是一个尝试,面对转型期中国复杂的社会结构,对于中国公司法实施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待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