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劲松
学科专业: L04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涉及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企业破产法》。但两法在破产债权种类的规定和清偿顺位的设计两个方面,均有差异化的规定。与此同时,民办学校特殊的法人身份以及学生群体的特定存在,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时,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未加规定的破产债权种类的清偿顺位,不可照搬《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br> 尤其是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债权时,有必要根据既定的价值基础和相应的论证规则,对各破产债权进行定性,进而明确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为此,在对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价值基础和论证规则进行讨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民办学校以及各破产债权的特点,建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以下列顺位就民办学校的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普通破产债权和税收债权。其中,在民办学校破产之际,先由破产管理人对民办学校的破产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视破产财产是否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学生债权之后,再决定担保债权的受偿时间以及受偿份额。
关 键 词: 民办学校 破产债权 清偿顺位机制 价值评估 受偿模式
分 类 号: [G5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