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爱光
学科专业: D03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近年来,一系列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呈下降趋势,而同处于东亚地区的日本,其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自战后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数据表明,日本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高于我国。在体质结构、文化传统等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法律保障的差异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br> 本文以中日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以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为主要研究方法,分别介绍了中日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并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深入挖掘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并从日本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中寻得有益借鉴,为不断完善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提供参考,主要结论如下:<br> 1、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体育活动、营养保健、体质监测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体系尚存在着如法律结构不合理、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效力不强、立法内容交叉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日本在战后形成了较完善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有效促进了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但该体系并非尽善尽美,综合性社区体育俱乐部与学校运动部出现冲突,专职体育师资缺乏,学生午餐实施率参差不齐和保健体育教师不擅指导学校营养午餐的开展等问题依然存在。<br> 2、日本《体育基本法》明确了国民享有“体育权利”,这一做法走在了世界前列,成为保护国民体育权益的最高依据;我国没有明确此项权利,仅在《全民健身条例》中有“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抽象规定,且立法层级较低。<br> 3、日本非常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法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