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柯森
学科专业: D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美国教育问责制萌芽于19世纪60年代,随着教育管理和公众对教育所持态度两股思潮的兴起,公众开始对公共教育提出了问责的要求。美国现代意义上教育问责制的形成则始于1965年《初等与中等教育法》的颁布,法案中已经具备教育问责制的基本形态。20世纪80年代,新教育管理文化及其影响下的一系列教育改革,使美国教育问责制的发展逐渐步入正轨。而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教育问责发展到新时期。NCLB法案下美国教育问责制的新发展主要表现为:制定了一套明确的问责制和强化责任制制裁和奖励的法规,推进美国教育问责制法制化和权威化的进程;建构了一个教育责任广泛分担的体系。在明确教育各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基础上,强调联邦和州政府对基础教育质量的问责,加强联邦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与责任担当;制定AYP目标,以保证学生学业成绩达标;建立严格的课程内容和学术成就标准,并对结果实施评估;设置一系列弹性机制来提高州和学区以及学校教育发展的自主性等。<br> 由文中对NCLB法案文本与实施概况的分析可见,“新发展”要求州政府确保在全州范围实施涉及所有公立学校和学生的问责制,较之以往扩大了问责制的影响范围,并加大了实施的力度。法案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教育问责制的条文,并根据现实情况,对以往的问责制作了补充和进一步的修订,尤其是政策可行性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法案提出了州问责计划书、NAEP评估模式、问责报告系统等新举措,各学区和学校也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法案问责制的实施,在提高学生学业成绩,改善教师素质,以及推进学校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外,增值性评估的采纳、政府接管的实践以及特许学校问责制的建立也体现了新时期美国教育问责制的发展趋势。美国教育问责制在立法保障、加强各级政府职责、公开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等方面都为我国教育问责制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某种可资借鉴的经验。
分 类 号: [G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