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棣
学科专业: F01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唐宋之际,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土地私有产权确立带来了商品经济的活跃,民间产权交易纠纷日益频繁,帮助人们处理诉讼事务的讼师随之蓬勃兴起并成燎原之势。<br> 入宋后,审判服务的稀缺与审判官吏的权利寻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普通百姓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联系被割裂。对普通百姓而言,遑论胜诉,连起诉被受理都是不小的困难。而熟悉公门事务、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讼师无疑是普通百姓可资利用的一种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讼师的形成和发展顺应了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是民间实际需求的产物。而讼师对法律审判程序的漏洞的利用、对部分表意含糊的法律条文的曲解,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的发展和完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讼师助讼,大多不是在法条、律令上下功夫,而是主要通过钻营、贿赂的方式通过胥吏影响判官的判断甚至直接把持判官。由于手段的非法性和地下性,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侵蚀着法律体制的公平和公正。在儒家传统的“无讼”思想的影响下,宋代政府乃至随后的历代封建政府对讼师主要以打击和惩治为主。但同时,部分统治阶级中的开明分子,也在试图把讼师纳入其主导的规则之下,只不过这种努力极其有限而已。<br> 但不管怎样,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的演进,法律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对能够为民众提供公平法律服务的专门职业提出了要求,而讼师毕竟是这一要求的产物,因而他无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民间争讼的进一步活跃,讼师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分 类 号: [D926.5]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