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忠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在本文的开头,首先对无讼的含义进行了说明,无讼指没有争讼,即是没有纠纷发生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化解纠纷。接下来介绍无讼产生的社会背景,试图说明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它的产生并非偶然。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制度以及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都是无讼理想形成的社会背景。然而无讼理想本身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存在矛盾和纠纷。本文第二部分接着分析明清时期的社会,人口大量增加,经济发展较快。在这样一个人与人交往频繁发生的紧密社会中,人们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非常普遍,纠纷的内容纷繁复杂。在纠纷纷繁复杂的明清社会,民间的诉讼观念也呈现出复杂化的特征,不能一概而论民间好讼或厌讼。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讼学的发达,使人们的诉讼观念发生变化。但同时,民间的厌讼观念并没有完全被取代。官方对于民众的诉讼,一向持反对的态度。官方追求的是秩序的稳定和谐,无争无讼的理想社会状态。最后,阐述在明清时期的社会,官方厌讼主张无讼,而民间诉讼观念复杂多元化的情况下,会形成怎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已掌握的史料得出,明清时期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调处化解纠纷和官府理讼处决纠纷,整个解决机制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点。民间调处试图把民事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恢复当事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基层达到无讼和谐。官方对民间调处非常支持和倡导,民间调处的广泛存在,最大程度上便于纠纷的化解。官方理讼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十分注重在正式判决之前通过各种方式息讼,比如用拖延的方式使当事人自动放弃继续诉讼。对于那些需要判决的民事案件,官方的判决也非常重视情理的表达和实践。明清时期的民事案件判牍中情理教化的运用十分常见。官方试图通过情理教化,让当事人自省自责安于本分,弃置前嫌化解纠纷。而且在判决中宣传情理道德也可以预防以后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分 类 号: [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