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忠明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一种事先的预防措施,它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越来越受用人单位青睐。然而竞业限制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它又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如何协调二者的冲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不会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受到过多限制,是问题的关键所在。<br> 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竞业限制的规定较多,而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大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中,法律层面上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这一缺陷,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它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倾斜保护不是以完全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是要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协调双方之间的冲突,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br> 笔者在阐述《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规定的不足后,重点分析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提出完善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br>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我国竞业限制的立法历史和现状,重点分析《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规定的不足。第二章阐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阐述竞业限制的权利冲突,指出现有立法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应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第四章联系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
分 类 号: [D9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