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庄劲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是在建国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指导下的产物。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自首制度在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改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以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的自首制度日趋完善。然而,人们对自首的成立条件一直存在认识分歧,严重影响到了自首的司法适用。笔者认为,之所以在自首成立条件方面存在严重的认识分歧,是因为没有恰切地认识到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于是,探究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就是解决自首制度的设置和理解适用的关键所在。文章指出,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在于,自首行为反映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较低,矫正犯罪人所需的刑罚量较小,故而应给予从宽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出发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唯此,方能正确发挥自首制度的功能,做到量刑合理、处罚公正。<br> 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三大部分。<br> 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根据论。这一部分先阐述了我国自首处罚的概况,接着探讨了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笔者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自首从宽根据的四种主要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观点关于自首者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自首使司法资源节省,侦办成本降低,因而可以从宽处罚的思想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然而,如果对自首从宽根据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拷问,就会发现这些观点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瑕疵。因此,笔者尝试在主流观点之外另辟蹊径,从自首者的主观态度出发,认为对自首者从宽处罚的根据一定在于其自身,内在于该犯罪人,这个根据一定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由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自首行为一般情况下反映出了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其只需要相对较短的刑罚来矫正,故而应宽处罚。<br> 第二部分:自首的成立要件论。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首概念的具体化,是认定自首的重要标准。1979年刑法及相关解释对自首的成立条件采“三要件说”,而现行刑法对自首的成立条件则转变为“二要件说”。对于现行刑法扩大自首成立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文从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着手,结合刑法条文的规定,论证了现行刑法扩大自首成立范围的合理性。随后在本章中,具体分析了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余罪自首的成立要件和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br> 第三部分:自首处断适用论。该部分主要探讨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具体适用原则和该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从自首的处罚原则来看,对于一般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后又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至于自首的具体适用问题,就是要关注到犯罪人自首的动机、时间、如实供述的程度、方式、结果等因素对自首从宽处罚程度的影响。通常而言,犯罪人出于真诚悔罪的动机、自首时间早、供述的事实全面、亲自去自首的、自首能避免较大危害后果发生的,则获得的从宽处罚幅度也相应较大,反之则相应降低。
分 类 号: [D9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