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聂立泽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滥用职权罪,从而将该罪从玩忽职守罪分离出来。但分离的又不彻底,仍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适用同一法定刑,且没有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这就导致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纷争。理论上的分歧,易带来司法界的困惑,而司法界的观点不一,便直接导致司法不统一,有损司法权威。因此需要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予以科学认定。本文在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各种学说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证在实然法层面上,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实为过失,并从应然法层面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br>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争论,对各种学说进行梳理,予以分析评价,从而归纳出各种学说的争议焦点为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和“重大损失”的性质确定两个问题,并提出应明确是从应然法还是实然法层面探讨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第二部分,在实然法层面对争议焦点的两个问题进行回应,认为罪过的认定标准只能采用结果标准说,“重大损失”的性质为危害结果,在此基础上论证现行刑法框架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实为过失。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罪过形式为故意的滥用职权罪的现实困惑,提出应在立法上将滥用职权罪独立出来,并分设为故意滥用职权罪和过失滥用职权罪。
分 类 号: [D924.3]